記者程瑞/台北報導
新北市民行走於人行道,因道路設施問題而摔倒受傷送醫,事後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希望取得現場監視器畫面,竟然遭到人民保母的拒絕,不僅拒絕提供畫面,更拒絕被害市民報案,令受害市民十分訝異21世紀台灣,竟然還有衙門氣息這麼重的派出所!
▲擋土牆上方長出的雜草,擋住行人的視線及行走空間。(圖/睿傳媒提供)
事件發生於今年8月14日早上8點,新北市陳姓市民徒步上班,行經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3段286巷口往台北市木柵路5段方向的路段,被人行道上翹起來的水溝蓋絆倒,當場頭破血流、雙膝關節擦傷、眼鏡摔壞、長褲擦破,獨自一人到萬芳醫院急診室就醫。
▲車輛停放在人行道,妨礙行人通行的空間。(圖/睿傳媒提供)
陳姓市民認為,因為公共設施不良導致個人傷害,應該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且該路段有數台監視器,應可取得監視畫面做為證據,因此前往轄區派出所報案,並希望派出所協助取得監視器影像資料,以作為個人受到傷害的證據,派出所值勤員警竟然以此事非刑事案件、非交通事故,拒絕陳姓市民報案或備案,同時嚴詞拒絕提供監視器畫面,值勤員警竟然要市民提出索取監視器影像的法源依據?
▲人行道劃紅線,車輛經常性停放,未見執法人員取締。(圖/睿傳媒提供)
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之第八點規定:「政府機關以外人民有申請調閱、複製前項影音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分局提出並經受理單位依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同意後始得調閱、複製。」該要點並無「非刑事案件、非交通事故,不提供監視器影像給民眾」之規定。
況且這些影音資料有保存期限,加上國賠申請過程時間冗長,附近巷口之監視器為唯一客觀證據,若區公所向派出所行文提供監視器影像時,已超過影音保留期限,導致無法申請到國賠,該派出所的警察是否有失職之虞?
▲劃分人行道的防撞桿,有近半排已毀損或撞歪。(圖/睿傳媒提供)
事發地點的這條人行道,一邊是曾經崩塌過的山丘,另一邊是大彎道的馬路。山丘雖已加建擋土牆,但從擋土牆上方長出高大茂盛的雜草,擋住了行人的視線及行走空間。大彎道的馬路邊雖有加置一排防撞桿劃分出人行道的區域,但有近半數皆被撞碎或撞歪,機車、汽車、貨車停放在此處,讓人分不清這是人行道還是停車場。行走時,要防止被上方的雜草割傷,要注意下方路面是否不平,要閃開前面停放的車輛,要躲避側面行駛來的車輛撞到防撞桿。
▲換新的水溝蓋,已毀損或撞歪的防撞桿未一同換新。(圖/睿傳媒提供)
受害市民只好寫信給新北市長,深坑區公所很快就將肇事的水溝蓋換新,同時還換了其他幾個水溝蓋。讓人意外的是,毀損近半排的防撞桿,一個都沒有換新。難道要等到有人傷亡,才會換新的嗎?受害居民也問了承包維護路面的廠商:為什麼水溝蓋會翹起2~3公分高,廠商回覆可能是有人停車,輪胎壓到所致。廠商都知道常有人停車於此處,車輪會壓到水溝蓋,為何廠商在巡視時不注意此路段的水溝蓋有無不平?且此路段為紅線區,為何警察不取締?
路平,水溝蓋不平,路還是不平。人行道違規停車,妨礙行人通行的空間,人行道因此就無法提供安全的行走空間。
《國家賠償法》針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或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或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立法主旨是補償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因公受損之損失,惟法官採過失責任主義,民眾負舉證責任,須舉證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但證據都在政府手中,致舉證困難,加上程序複雜、流程冗長,人民訴訟成功率不到2成(111年:14%),民眾望之卻步,自行吸收身傷財損,提高對公務(員)機關的不信任度。
受害的市民呼籲政府應該檢討、修正《國家賠償法》,建議比照民事訴訟法設有簡易訴訟程序及其下的小額訴訟程序,使較輕微案件之審理較合理迅速,莫讓國賠法淪為公務(員)機關的免責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