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該局表示,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只要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不得適用外,每人每年均可依同法第一項規定,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11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除外,如身心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還可依同條規定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1年度為20萬7千元)。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適用對象 |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長期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 |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
在家自行照顧者 | 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該證明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 |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上列其中1種情形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即可以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 黃中逸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