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間投入體育運動 踴躍捐贈支持運動產業發展

記者陳欣欣 / 台北報導

教育部體育署近年來陸續修法,提供個人透過專戶捐贈給運動員、企業透過專戶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的官方管道。這不僅實質支持運動員,也促進臺灣體育運動的發展。此外,捐贈者還可獲得稅賦優惠,可說是一舉數得。

為鼓勵民間投入資源支持體育運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經營環境,教育部於101年3月1日施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針對企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制定相關規定。這些事項包括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員工體育活動、捐贈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以及捐贈運動賽事門票予學生或弱勢團體。根據這些規定,企業的捐贈金額可100%全數認列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企業更積極參與體育運動,提升運動風氣。

此外,政府為挹注各類運動項目之優秀潛力選手資源,使選手得以專心訓練參賽,落實訓練計畫,並在國際競賽舞台發光發熱無後顧之憂,於106年11月29日公布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根據此條例,個人透過體育署專戶指定或未指定捐贈運動員,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讓支持運動產業發展的租稅政策優惠增添一項利多。

此外,為健全職業運動產業發展,推動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協助重點運動賽事蓬勃發展,110年12月22日公布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最高按捐贈金額之150%列為當年度費用。今年度前開專戶可受贈名單已於體育署官網專區公告,營利事業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可填具捐贈申請表,並參照所公告各受贈對象可收受捐贈金額上限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