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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等相關條文修正,6月26日生效,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院黨團,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並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9日裁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自公告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憲法法庭指出,收受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
裁定主文如下:
「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二、 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三、 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