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某電鍍廠排放有害健康廢水及廢液 南檢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偵辦

記者黃文博/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黃睦涵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前往南市仁德區某從事電鍍業公司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水污染防治相關資料等證物,帶回5名公司人員偵訊,經檢察官複訊後,認該公司陳姓廠長及梁姓廢水處理人員均被傳喚偵辦。

台南地檢署表示,被告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將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繞流排放至非核准登記之放流口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2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事業相關人員非法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刑法第190條之1第1、2項之事業場所受僱人,因事業活動而犯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河川罪嫌,陳姓廠長被檢察官當庭諭知交保20萬元。其餘訊問後請回。

台南地檢署將持續查緝此類環保犯罪,守護民眾健康,檢方呼籲相關業者應恪遵環保法規,勿心存僥倖而觸犯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