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規研商會議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為配合環保署「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花蓮縣將於明年7月起,飲料店業者禁用塑膠杯(含保麗龍杯),為與業者充分溝通,花蓮縣環保局昨(12)日辦理2場次研商會議」,籲請業者配合,全民攜手打造美麗新花蓮。▲花蓮縣宣導禁用塑膠杯,邀請業者參與研商會議。(圖/環保局提供)

本次法規研商會議,除了針對該政策說明外,並請業者於會議上就營業規模、原物料庫存、替代物料取得難易及所在區域特性等因素提出意見,共同討論禁用塑膠杯實施日期,以降低該政策對業者的衝擊,環保局也提醒業者,禁用塑膠杯開始實施後,如發現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飲料店業者應有「一次用飲料杯」禁用的明確緩衝期。(圖/環保局提供)

縣長徐榛蔚表示,塑膠在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且據國內淨灘調查,廢棄飲料杯為前十大常見海灘廢棄物之一,未來環保局會持續派員加強查核輔導工作,請業者配合查核作業,而民眾購買飲料時,可自備環保杯,減少使用一次性飲料杯,大家共同建立環境友善及垃圾源頭減量觀念,齊心創造花蓮的優質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