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瑞/台北報導
民眾在工作中受傷或是罹患職業病不能工作時,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第42條規定自不能工作日算起第四日即可申請傷病給付。但是領取職災傷病給付期間如有住院治療,並經看診醫院的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有人照護,在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可以一併申請「住院照護補助」。
補助多少呢?「住院照護補助」是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災保險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1,200元(定額),但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則不在補助範圍內。
怎麼申請呢?申請住院照護補助應備書件為: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住院治療期間的照護補助申請書。2.補助收據。3.傷病診斷書正本,傷病診斷書需載明傷病名稱、入出院日期及住院期間需人照護。
如果民眾申請時所附診斷證明書未記載「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經勞保局核定不予給付後,才取得由應診醫院開具記載「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之診斷證明書,不須重新申請,可用「補件」方式將上述診斷證明書正本寄送到勞工保險局。請記得在文件上註明案件受理編號,可以加快重新審查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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