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發布民調應載名出處資料 違者最重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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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選舉公告後發布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一事,中選會仍提醒國人,記得停、看、聽,以免觸法;因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並公開,即屬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所指的民意調查資料,在發布或報導時,都應該依兩選罷法規定載明應載事項,且於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說明,這是過往以來選舉之既有規定,而非網傳新規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資料,於前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中選會也提醒,自113年1月3日零時起,則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還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