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道德經
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甚於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
註解:
可欲之罪求遂志也,殃咎及身若不知足是好貪欲也,故知足凡事皆足矣。
以靈修觀點解說:
貪欲之罪乃是追求物質而引起,以致禍殃纏身,若不知道滿足則是喜好貪欲,因此必須有滿足之理念凡事才不會造成貪欲。
道主開示:
這一句是說,貪求之慾望所造成罪孽就是專心追求物質而引起,以致遭到因果業障纏身。假若不知道滿足,則是喜好貪求物質的慾望。因此人必須要有滿足之理念,凡事才不會造成貪求之意念。
也就是人生活在物質世界,必須了悟滿足之眞理,其滿足之眞理就是修道。由修道當中啟發出靈性出來,造化形成靈性之善磁場,以端正心神,促使心神不受到物質的誘惑,自然地達到滿足,如此才不會對物質產生貪念。
然而不產生貪欲之心,其力量來自於 靈性上師之神性磁場。因為 靈性上師的神性才能啟發出人類的靈性,促使靈性產生善磁場。因此,古時候神仙治理天下,則人類歸於善,自然滿足,而過著清閒無憂的生活。
〔本章要旨〕
萬罪起因於貪欲,世人須愼之;唯有力行靈修之道避免於此罪之禍殃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