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花蓮縣飲料店禁用一次性塑膠杯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為配合環境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花蓮縣飲料店今(1)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含保麗龍杯),預估政策實施後,全台一年約可減少使用7.9億個塑膠杯。

▲花蓮縣飲料店今天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圖/縣政府提供)

縣長徐榛蔚表示,法規中「飲料店」系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指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期望藉由此政策的推動及業者、民眾的響應與配合,從生活轉型面向減少碳排放,一同攜手邁向「淨零碳排 永續花蓮」之願景。

▲花蓮縣飲料店今天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圖/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政府今天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稽查轄內花蓮縣飲料店22家,結果全數符合規定。蓮縣政府也將持續稽查輔導,呼籲業者如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花蓮縣政府指出,依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中第12項「責任消費與生產」,採用「可重複使用的容器」取代不必要的一次性容器,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可自行攜帶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花蓮縣於113年5月15日起結合花蓮市10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業者,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期程為6個月(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綁定LINE「好盒器」官方帳號後,至配合店家告知需使用循環杯,店員即會出示循環杯,民眾掃描杯子上的QRCode後點選「送出」即可使用。使用完畢請至歸還箱(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542號 無飲花蓮-中正店),掃描循環杯身之QRcode,再將其投入歸還箱即完成歸還程序,租借循環杯也可符合自備飲料杯折5元之優惠,期望民眾能多加使用。